2015《审计》基础考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中的责任设定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审计》基础考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中的责任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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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团项目组对财务报表的审计责任
(二)集团项目合伙人对审计质量控制的责任
(三)对集团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应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审计》科目第十六章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二节集团财务报表审计中的责任设定和注册会计师的目标的内容。
【知识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中的责任设定
(一)集团项目组对财务报表的审计责任
1.集团项目组对整个集团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审计意见负全部责任,这一责任不因利用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而减轻;
2.集团项目合伙人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团审计意见负全部责任;
3.如果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基于集团审计目的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则其应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所有发现的问题、得出的结论或形成的意见负责。
【解读】集团项目组对集团财务报表的审计负全部责任,言外之意,即使集团项目组利用了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论存在明显不恰当,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也不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意见承担任何责任。
(二)集团项目合伙人对审计质量控制的责任
1.集团项目合伙人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确信执行集团审计业务的人员(包括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从整体上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
2.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业务;
3.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确定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适合具体情况。
(三)对集团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应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
1.注册会计师对集团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应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2.如果法律法规要求在审计报告中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应当指明,这种提及并不减轻集团项目合伙人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团审计意见承担的责任;
3.如果因未能就组成部分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集团项目组在对集团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集团项目组需要在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段中说明不能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原因。除非法律法规要求在审计报告中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并且这样做对充分说明情况是必要的,否则不应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