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审计》综合题易考点:监控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强化提高冲刺备考期,为帮助考生们在最后阶段提高备考效率,我们根据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为考生们总结了《审计》科目的选择题、简答题和综合题易考点,下面我们一起来复习2015《审计》综合题易考点:监控。
本考点能力等级:
能力等级 3—— 综合运用能力
考生应当在理解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在比较复杂的职业环境上,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综合运用相关专业学科知识和职业技能解决实务问题。
本知识点属于《审计》科目第二十章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第六节监控的内容。
综合题易考点:监控
(一)监控的目的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实施监控的目的包括:
1.评价遵守职业准则和法律法规的情况;
2.评价质量控制制度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3.评价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用是否得当,以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业务报告。
(二)监控人员
1.实施监控的人员应当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2.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委派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其他人员履行监控责任。
(三)监控内容
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实施监控的内容,包括:
1.质量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2.质量控制制度运行的有效性。
(四)实施检查
1.检查的周期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审计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在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合伙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2.检查的组织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周期性检查的组织方式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
(2)分支机构的数量及分布;
(3)前期实施监控程序的结果;
(4)人员和分支机构的权限;
(5)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和组织结构的性质及复杂程度;
(6)与特定客户和业务相关的风险。
3.确定检查的时间、人员与范围
(1)会计师事务所在选取单项审计业务进行检查时,可以不事先告知相关审计项目组。
(2)参与业务执行或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人员不应承担该项业务的检查工作。
(3)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考虑外部独立检查的范围或结论,但这些检查并不能替代自身的内部监控。
(五)监控结果的处理
1.评价实施监控程序发现的缺陷的性质和影响
(1)该缺陷并不必然表明质量控制制度不足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2)该缺陷是系统性的、反复出现的或其他需要及时纠正的重大缺陷。
2.适时将缺陷及补救措施告知相关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实施监控程序发现的缺陷及建议采取的适当补救措施,告知相关项目合伙人及其他适当人员。
3.提出补救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在评价各种监控发现的缺陷后,应当提出下列补救措施:
(1)采取与某项业务或某个成员相关的适当补救措施;
(2)将监控发现的缺陷告知负责培训和职业发展的人员;
(3)改进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4)对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政策和程序的人员,尤其是对反复违规的人员实施惩戒。
4.监控结果表明出具的报告不适当时的处理
如果实施监控程序的结果表明出具的报告可能不适当,或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遗漏了应有的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采取适当的进一步行动,以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应考虑征询法律意见。
5.定期告知监控结果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传达给项目合伙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能够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适当的行动。
传达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对已实施的监控程序的描述;
(2)实施监控程序得出的结论;
(3)如果相关,对系统性的、重复出现的缺陷或其他需要及时纠正的重大缺陷的描述。
(六)监控记录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适当记录下列监控事项:
1.制定的监控程序,包括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的程序;
2.对监控程序实施情况的评价;
3.识别出的缺陷,对其影响的评价,是否采取行动及采取何种行动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