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审计》综合题易考点:与审计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强化提高冲刺备考期,为帮助考生们在最后阶段提高备考效率,我们根据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为考生们总结了《审计》科目的选择题、简答题和综合题易考点,下面我们一起来复习2015《审计》综合题易考点:与审计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本考点能力等级:
能力等级 3—— 综合运用能力
考生应当在理解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在比较复杂的职业环境上,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综合运用相关专业学科知识和职业技能解决实务问题。
本知识点属于《审计》科目第二十二章审计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四节与审计客户发生人员交流的内容。
综合题易考点:与审计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一)一般规定
【解读】
1.请大家建立“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员”的概念。
例如,ABC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甲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A注册会计师原来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甲公司审计业务的项目组成员,现在是审计客户甲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人员(简称“董、高、特”),在讨论“注册会计师与审计客户的关系”时常常将A注册会计师称之为ABC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或前任成员”。
2.研究和讨论A注册会计师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员”,其目的是判断因为“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员”的关系而导致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密切关系、外在压力)。
以下分三种情况展开说明:
1.“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员”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高、特”
2.加入潜在客户
3.与审计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
1.“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员”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高、特”
(1)禁止的情况
如果审计项目组“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员”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高、特”,并且与会计师事务所仍保持重要交往,将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解读】
审计项目组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髙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必须杜绝与事务所的重要交往,包括一切经济利益关系。如图22-11所示:
(2)允许的情况
审计项目组“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员”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高、特”,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将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
①“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员”无权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报酬或福利(除非报酬或福利是按照预先确定的固定金额支付的,并且未付金额对会计师事务所不重要);
【解读】“固定金额”指这些未付款项不按照事务所目前或未来的收益确定,表明是过去已经谈妥的金额。
②“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员”未继续参与,并且在外界看来未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活动或专业活动。
【解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工作的性质来确定其是否属于经营活动或专业活动。比如,前任合伙人退休后参与事务所的一些与为审计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无关的项目和技术咨询工作(如帮助制定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政策或协助审计客户设计满意度调查),将不会被视为参与事务所的经营活动或专业活动。
(3)其他情况
如果审计项目组“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员”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但“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员”与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没有重要交往,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的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①“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员”在审计客户中的职位;
②“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员”在其工作中与审计项目组交往的程度;
③“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员”离开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长短;
④“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员”以前在审计项目组或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角色,例如,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是否负责与客户治理层或管理层保持定期联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①修改审计计划;
②向审计项目组分派经验更丰富的人员;
③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前任审计项目组成员已执行的工作。
2.加入潜在客户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加入某一实体,而该实体随后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对独立性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3.与审计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
(1)如果审计项目组某一成员参与审计业务,当知道自己在未来某一时间将要或有可能加入审计客户时,将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审计项目组成员在与审计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时,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3)在接到报告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①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②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在审计项目组中作出的重大判断。
(二)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属于“关键审计合伙人或高级合伙人跳槽”问题)
如果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董、高、特”,将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为了降低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职业道德守则分别从“关键审计合伙人、前任高级合伙人、因企业合并原因导致前任关键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三种情况讨论防范措施。
1.“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高、特”的“冷却期”要求
首先,请大家建立“关键审计合伙人”概念。关键审计合伙人是指项目合伙人、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负责人,以及审计项目组中负责对财务报表审计所涉及的重大事项作出关键决策或判断的其他审计合伙人。
其次,职业道德守则对“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高、特”的“冷却期”作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如果某一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董、高、特”,将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注:有密切关系)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除非该合伙人不再担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后,该公众利益实体发布了已审计财务报表,其涵盖期间不少于十二个月,并且该合伙人不是该财务报表的审计项且组成员。
2.“前任高级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高、特”的“冷却期”要求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前任高级合伙人(或管理合伙人、或同等职位的人员)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董、高、特”,将因外在压力(注:没有密切关系)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为了降低外在压力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职业道德守则提出了“冷却期”要求。
【解读】
这里的“前任高级合伙人”的“冷却期”与后面“关键审计合伙人”的“冷却期”时间要求不同,这里的“冷却期”只要求“离职已超过12个月”。
3.因企业合并导致前任成员加入审计客户担任重要职位,对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无“冷却期”要求
【解读】
因企业合并,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担任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的“董、高、特”,如图22-12所示:
如果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则不被视为独立性受到损害:
(1)当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接受该职务时,并未预料到会发生企业合并;
(2)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在会计师事务所中应得的报酬或福利都已全额支付(除非报酬或福利是按照预先确定的固定金额支付的,并且未付金额对会计师事务所不重要);
(3)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未继续参与,或在外界看来未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活动或专业活动;
(4)已就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审计客户中的职位与治理层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