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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会考试《经济法》试题答案解析(案例分析题部分)

分享: 2014-6-25 17:43:36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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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科目试题答案解析

(多选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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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试题(案例分析题部分)

  三、案例分析题

  1、正确答案:

  (1)C银行以抵押物拍卖款不足清偿的150万元借款本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行为,不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由于A公司是为B公司所欠C银行借款提供的抵押担保,A公司并非主债务人,故在抵押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额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A公司要求清偿。(或答:A公司仅就提供的抵押物对B公司债务承担责任。)(P303)

  (2)E公司有权拒绝向D公司返还机床。A公司系以市场价格向E公司转让机床并已交付,且E公司对A公司对该机床无处分权的事实并不知情,因此,E公司已善意取得机床所有权,D公司的机床取回权消灭。D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取回权消灭后,D公司只能以机床的物价即损失额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P279)

  (3)管理人无权解除A公司与F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应以保障债权人权益最大化为原则,决定解除还是继续履行,但是,对于债务人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管理人不得任意解除。(P267)

  (4)G公司关于债务抵销的主张不成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P282)

  (5)管理人无权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形下,仍对个别债权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债务人清偿欠缴电费,是为了维系企业的生产经营,可使债务人受益,因此,不得撤销。(P277)

  2、正确答案:

  (1)E公司无权向A公司追索。因为A公司在票据上的签章是被伪造的,A公司并未在票据上签章,不应承担票据责任。(P328)

  (2)D公司没有取得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否则无效。(或答:C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票据背书转让行为,无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无效。)(P326)

  (3)E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虽然D公司在背书转让时并非票据权利人,构成无权处分,但是E公司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且付出了相当对价,因此可以善意取得票据权利。(P324)

  (4)E公司无权向甲追索。甲是票据的伪造人,但是并未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应承担票据责任。(或答:甲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民法上的赔偿责任。)(P329)

  (5)E公司有权向B公司追索。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B公司在票据上的签章是真实签章,应承担票据责任。(P328、351)

  3、正确答案:

  (1)甲公司于2011年10月12日从乙公司处取得货车所有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货车的转让登记只是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P39)

  (2)甲公司与丁公司的货车租赁合同并不因未采用书面形式而无效。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租期在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该采取书面形式,但未采取书面形式并不导致合同无效,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P97)

  (3)戊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支付租金。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所以,甲公司将货车转让给成公司后,原租赁合同对戊公司继续有效。(P98)

  (4)戊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交回货车。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戊公司解除合同后,即有权要求丁公司交回货车。(P97)

  (5)丁公司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只有在房屋租赁的情况下,承租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P99)

  (6)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从拍卖款中优先支付650万元土地出让金。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只能就剩余价款主张优先受偿。(P56)

  (7)乙公司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金额是200万元。1200万元的总拍卖款中,优先偿付土地管理部门65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同时,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因此应再减去350万元的办公楼拍得价款。这样,供乙公司实现抵押权的价款为200万元。(P55)

  4、正确答案:

  (1)2011年7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的出席人数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甲公司有9名董事,4名实际出席,1名委托他人出席,符合过半数要求。(P157)

  (2)董事会可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赵某的总经理职务。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董事会有权解聘公司总经理,并不需要理由。(P156、P159)

  (3)2011年12月20日赵某卖出甲公司2万股股票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P164)

  (4)乙公司向甲公司所有董事提供低息购房借款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不得通过子公司向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P157)

  (5)2011年4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不合法。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P140)

  (6)

  钱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义务。公司董事受到实际控制人控制这一情形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理由。

  李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义务。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情形认定。(P248)

  (7)

  周某不能获得证券民事损害赔偿。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周某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前买入股票,因此不能推定其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吴某不能获得证券民事损害赔偿。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吴某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已经卖出了股票,因此不能推定其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郑某能够获得证券民事损害赔偿。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郑某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买入甲公司股票,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该股票而发生亏损,可以推断其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P250)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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