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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经济法微笔记:退伙

分享: 2016/1/22 10:44:20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小编“姚姚”]东奥会计在线中级会计职称频道提供:2016年中级经济法微笔记:退伙。

  【知识点四】退伙

  (1)自愿退伙

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通知退伙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2)合伙人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3)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2)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

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为有限合伙人,否则退伙

×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除名

情形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决议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生效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

注:本文原创于东奥会计在线(//www.pickmokey.com/),不得转载!

 

责任编辑:姚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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