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姚姚”]东奥会计在线中级会计职称频道提供:2016年中级经济法微笔记:退伙。
【知识点四】退伙
(1)自愿退伙
协议退伙 |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
通知退伙 |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2)合伙人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3)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
(2)当然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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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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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为有限合伙人,否则退伙 |
× |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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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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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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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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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名
情形 |
未履行出资义务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 |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 |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 |
决议 |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生效 |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