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姚姚”]东奥会计在线中级会计职称频道提供:2016年中级经济法微笔记: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超过200人VS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知识点四】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超过200人VS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1.《证券法》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
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不超过10名。
【提示】“1”适用于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2”适用于特殊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即对于非公开发行特定对象人数的问题,上市公司有严于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但是不超过10名,仍旧在不超过200人的范围内,前后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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