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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经济法: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公开

分享: 2016/2/2 9:37:24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小编“姚姚”]东奥会计在线中级会计职称频道提供:2016年中级经济法微笔记: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公开。

  【知识点五】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公开

  (1)定期报告

披露时间

年度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中期报告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季度报告

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

责任人

高管

董事会

监事会

  (2)临时报告

  1.“重大事件”的界定(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5)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个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6)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披露时间

  (1)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起“2个交易日内”,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①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②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③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2)提前披露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①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②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③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注:本文原创于东奥会计在线(//www.pickmokey.com/),不得转载!

 

责任编辑:姚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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