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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经济法: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不受限制

分享: 2016/2/16 9:49:47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小编“姚姚”]东奥会计在线中级会计职称频道提供:2016年中级经济法微笔记: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不受限制。

  【知识点八】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不受限制

  1.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该限制。

  【链接】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年后自杀,应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不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该限制。

注:本文原创于东奥会计在线(//www.pickmokey.com/),不得转载!

责任编辑:姚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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