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姚姚”]东奥会计在线中级会计职称频道提供:2016年中级经济法微笔记:票据。
【知识点九】票据
(1)付款请求权
提示付款 |
提示期限 |
汇票 |
见票即付的 |
出票日起1个月 |
远期的 |
到期日起10日 | |||
本票 |
出票日2个月 | |||
支票 |
出票日起10日 | |||
逾期提示 |
丧失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 | |||
付款人是否应当付款 |
票面存在形式瑕疵 |
瑕疵不影响持票人票据权利 |
应当付款 | |
持票人因该瑕疵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
拒绝付款 | |||
票面存在实质瑕疵 |
明知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
拒绝付款 | ||
不知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
善意付款有效 | |||
持票人善意且支付相当对价取得票据 |
应当付款 | |||
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 ||||
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 |
拒绝付款 |
(2)票据行为实质瑕疵对票据权利取得的影响
瑕疵 |
影响 | |
不存在真实基础关系,或基础关系消失 |
对直接后手或无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
可以抗辩 |
善意且支付相当对价的持票人 |
票据权利不受影响 | |
持票人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 |
该持票人及其无对价取得票据的后手 |
不享有票据权利 |
其他善意且支付相当对价的持票人 |
票据权利不受影响 |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章 |
签章人 |
不承担票据责任 |
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
仍应对善意且支付相当对价的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 |
票据伪造 |
被伪造人 |
不承担票据责任 |
伪造人 |
不承担票据责任 | |
其他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 |
仍应对善意且支付相当对价的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 |
票据变造 |
变造前签章的人及不能确定其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签章的人 |
应按变造前的金额对善意且支付相当对价的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
变造人及变造后签章的人 |
应按变造后的金额对善意且支付相当对价的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
(3)提示承兑VS提示付款
票据 |
提示承兑 |
提示付款 |
银行本票 |
无需承兑 |
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 |
支票 |
自出票日起10日内 | |
见票即付的汇票 |
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 |
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
到期日前 |
自到期日起10日内 |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
出票日起1个月内 |
出票行为是出票人的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负有付款义务,只是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而使其具有潜在承兑人的地位,只有在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变为承兑人,承兑人才是汇票上的主债务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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