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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经济法微笔记:票据

分享: 2016/2/17 9:37:41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小编“姚姚”]东奥会计在线中级会计职称频道提供:2016年中级经济法微笔记:票据。

  【知识点九】票据

  (1)付款请求权

提示付款

提示期限

汇票

见票即付的

出票日起1个月

远期的

到期日起10日

本票

出票日2个月

支票

出票日起10日

逾期提示

丧失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

付款人是否应当付款

票面存在形式瑕疵

瑕疵不影响持票人票据权利

应当付款

持票人因该瑕疵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拒绝付款

票面存在实质瑕疵

明知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拒绝付款

不知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善意付款有效

持票人善意支付相当对价取得票据

应当付款

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

拒绝付款

  (2)票据行为实质瑕疵对票据权利取得的影响

瑕疵

影响

不存在真实基础关系,或基础关系消失

对直接后手或无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可以抗辩

善意且支付相当对价的持票人

票据权利不受影响

持票人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

该持票人及其无对价取得票据的后手

不享有票据权利

其他善意且支付相当对价的持票人

票据权利不受影响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章

签章人

不承担票据责任

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仍应对善意且支付相当对价的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伪造

被伪造人

不承担票据责任

伪造人

不承担票据责任

其他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

仍应对善意且支付相当对价的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变造

变造前签章的人及不能确定其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签章的人

应按变造的金额对善意且支付相当对价的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变造人及变造后签章的人

应按变造的金额对善意且支付相当对价的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3)提示承兑VS提示付款

票据

提示承兑

提示付款

银行本票

无需承兑

出票日起2个月内

支票

出票日起10日内

见票即付的汇票

出票日起1个月内 

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到期日前

到期日起10日内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出票日起1个月内

  出票行为是出票人的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负有付款义务,只是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而使其具有潜在承兑人的地位,只有在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变为承兑人,承兑人才是汇票上的主债务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注:本文原创于东奥会计在线(//www.pickmokey.com/),不得转载!

责任编辑:姚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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