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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经济法》答疑精选:代销、报销、承销的区别

分享: 2016/5/12 16:19:20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小编“姚姚”]东奥会计在线中级会计职称频道提供:本篇为2016年《经济法》答疑精选:代销、报销、承销的区别。

  【学员提问】

  【原题】多项选择题

  有关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条件,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采用代销或者包销方式发行

  B.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C.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D.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正确答案】B C D

  【答案解析】

  选项A:配股只能采用代销方式。

  代销、报销、承销在什么情况下采用。谢谢老师!

  【东奥老师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因为1年的起算点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而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从发生之日起计算,一般而言,如果20年内没有发现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如果在20年中的某一段时间发现的,一般而言,无论是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还是2年的诉讼时效,亦或是其他的诉讼时效期间,这最终的诉讼时效届满日也是不能超过这个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的。

  本题中虽然1988年2月8日夜发生的侵权,但因为一直不知道侵权人是谁,而被侵权人赵某于2007年10月31日才知道侵权人,此时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届满日应是2008年10月31日。但因为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从发生之日(1988年2月8日夜)起计算,算上20年应该是2008年2月8日届满。所以选择选项B,而不是C。说的直白点,如果在20年中的某一段时间发现的,从发现之日起开始计算1年的诉讼时效(这1年的时间也要在20年内才可以,如果超过20年了,以20年为准)。

  如果您还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老师会尽快给您回复!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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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姚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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