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姚姚”]东奥会计在线中级会计职称频道提供:本篇为2016年《经济法》答疑精选:以旧换新业务计税方法。
【学员提问】
【原题】单项选择题
某金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4月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销售金项链100条,每条新项链的不含税销售额4000元,旧项链每条不含税作价1000元,另取得回炉费共计23400元。该金店上述业务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元。
A.51000
B.54400
C.68000
D.71400
【正确答案】B
【知识点】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答案解析】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应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该金店应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4000-1000)×100×17%+23400÷(1+17%)×17%﹦51000+3400﹦54400(元)。
收取的旧货的增值税是不是应当按照进项税计算呢,销项税就是新货的出售价乘以税率?
【东奥老师回答】
尊敬的 18602468293 同学,您好:
您的理解稍有偏差,对于以旧换新业务,由于一般都是从个人手中换取旧货物,个人是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既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换进的旧货物的进项税就不得抵扣。
对于销项税的计算,则要区分情况,如果是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则是纳税人实际收取的全部不含税价款,即以差额计税;对于除金银首饰以外的其他货物的以旧换新,则是以新货物的不含税售价计税。您再理解一下。
如果还有疑问,欢迎您继续提问。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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