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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常见考点:股权转让

分享: 2016/6/13 9:57:51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小编“姚姚”]东奥会计在线中级会计职称频道提供: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常见考点:股权转让。

  【知识点三十一】股权转让

  1.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对外转让,都不需要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类型

转让对象

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之间转让

没有任何限制,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

不需要专门的召开股东会表决,只需要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可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之间转让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即可

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即可

  2.人民法院强制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股权对外转让的程序

  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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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姚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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