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姚姚”]东奥会计在线中级会计职称频道提供: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常见考点:股权转让。
【知识点三十一】股权转让
1.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对外转让,都不需要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类型 |
转让对象 |
要求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东之间转让 |
没有任何限制,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
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 |
不需要专门的召开股东会表决,只需要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可转让 | |
股份有限公司 |
股东之间转让 |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即可 |
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 |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即可 |
2.人民法院强制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股权对外转让的程序
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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