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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

分享: 2016/6/22 10:18:01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小编“姚姚”]东奥会计在线中级会计职称频道提供: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常见考点: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

  【考点三十七】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

受害人

侵权人

程序

起诉股东资格

名义

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

利益

董高

监事会——股东

【提示】

(1)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

(2)自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起诉

(3)情况情急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2)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股东自己的名义起诉

监事

董事会——股东

董监高以外的他人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股东

股东直

接诉讼

股东个人利益

董事、高管

股东直接提起

股东

以股东自己的名义起诉

  注:本文原创于东奥会计在线(//www.pickmokey.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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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姚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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