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姚姚”]东奥会计在线中级会计职称频道提供: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常见考点: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
【考点三十七】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
|
受害人 |
侵权人 |
程序 |
起诉股东资格 |
名义 |
股东代表诉讼 |
公司 利益 |
董高 |
监事会——股东 【提示】 (1)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 (2)自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起诉 (3)情况情急 |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2)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
以股东自己的名义起诉 |
监事 |
董事会——股东 | ||||
董监高以外的他人 |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股东 | ||||
股东直 接诉讼 |
股东个人利益 |
董事、高管 |
股东直接提起 |
股东 |
以股东自己的名义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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