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娜写年华”]东奥会计在线中级会计职称频道提供:郭守杰2015《经济法》考前串讲指导:股份有限公司。
9月12日-13日(即本周六日),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即将全面拉开帷幕,届时全国将有79万考生陆续奔赴考场,开始为自己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梦想而战斗。在此阶段,为帮助广大学员应对今年的考试,东奥会计在线第一时间邀请东奥名师为广大中级会计职称考生举办"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考前5天提示班"活动,此次活动主要为学员讲解考试重点,点拨考试思路、指导做题技巧,务求学员用最少的时间,掌握考试最精要内容,取得最佳考试效果。以下是郭守杰2015《经济法》考前串讲指导: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推荐:郭守杰2015《经济法》考前串讲指导:考试概况分析>>
1.第62—63页:
(1)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①以股东名义签订的合同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对相对人而言,合同中载明的主体是发起人,所以原则上应当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但是,公司成立后,对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
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是为自己利益而签订该合同,且合同相对人对此是明知的,该合同责任不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而应由发起人承担。如果合同相对人不知道发起人是为自己利益而订立合同,即为善意,则仍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基本相同。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还包括(但不限于):
①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②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③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④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相关链接】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即为实收股本总额);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第64—65页:
(1)股东的临时提案权(简答题)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3)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4)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②1/3以上董事提议;
③监事会提议。
(5)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以举行。某个董事因故未能出席,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6)董事会决议(简答题)
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7)上市公司关联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第69页)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损失赔偿(与股东诉讼结合,简答题)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9)股东诉讼(71—71页)
①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释1】股东代表诉讼(股东间接诉讼)的前提条件是他人侵犯了“公司利益”(全体股东的利益),股东直接诉讼的前提条件是他人侵犯了“个别股东的利益”。
【解释2】利益受到侵犯的个别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对股东的资格没有限制。
【解释3】该股东可直接提起诉讼(无须先找董事会、监事会)。
②股东代表诉讼
a.“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第68页:
(1)独立董事的基本任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①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②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70页):
①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②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董事,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3)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④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更多串讲内容请点击:郭守杰2015年《中级经济法》考前5天提示。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