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形式绝对重于实质,有票绝对胜过无票
尽管总局所得税司在答网友问时提到这么一点,即使无发票,只要提供真实合法凭证,依然可以扣除,但中国的事情绝非想象的这么简单,税务局永远不会急纳税人所急,想纳税人所想,现官不如现管,没票的统统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做法在全国大地盛行,而且长盛不衰。起码笔者见到的类似税务处理占大多数,而且也有总局的政策依据,即80号文,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所以我觉得很奇怪,所得税司的家伙难道不知道这么个文?还在那忽悠着我们善良的纳税人,真以为没有发票也可以扣除了?
无论是目前的税务事务所鉴证还是税务检查,只要看到没有发票的且涉及损益类科目的,不象我这样心慈手软的,莫不调增所得额,
试想,当初你为了省几个点的营业税,如今到要付出25%的企业所得税,这样惨痛的教训,财务人员要时常在老板面前敲敲警钟,而且要警钟长鸣。严格要求应取得发票的统统取得发票,否则不予报销。
二、特殊情况特殊处理,随机事宜随机处置
那么有的情况下取得不了发票怎么办?比如款子预付出去了,但对方因为种种问题就是不给发票,或者建筑商垫付资金,建设方迟迟不付,建筑商就是不给票,怎么办?
这个时候就要权衡利弊了,哪个利大,哪个弊大,如果说取得不了发票导致税收损失,与赖帐的损失一比较,前者大,那你就想办法弄票呗,和人家好好协商,把票要回来,有的时候还可以去税务局代开嘛,到税务局代开麻烦,那就去劳务公司或当地县乡政府处代开,不要因为赖点钱又被法院起诉又被税务局逼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