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持有关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办理部门:
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四、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五、办理地点:
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应的项目登记。
六、应提供资料:
《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