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证件遗失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机关在核实相关材料后对遗失证件重新发放。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三、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四、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五、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应提供资料:
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填写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挂失时提供的有关资料。包括: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遗失、被盗证件后,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立案处理证明、说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办事程序:
1、受理审核相关税务处理决定是否真实。
2、符合条件的,核准重新发放证件。
3、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