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之《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两个科目,而且对于仍保留的长期待摊费用设定了比较严格的限制条件,比如对于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新准则就规定其必须同时符合两项条件:一是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是修理后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这样一来,在权责发生制下不能计入当期损益或不应全额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没有适合的会计科目挂账处理,于是,跨期摊配账户就应运而生。跨期摊配账户的设置和运用,是为了使费用的确认建立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分清计入成本计算对象的时期界限,正确计算成本和利润,以便有根据地评价各该期间的经营业绩和经营责任。
新准则下原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的处理
(一)增补法
新准则中的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规定:小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据此,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如果有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需要单独核算待摊费用、预提费用业务的,除新准则已设置的“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外,仍可增设“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科目,核算相应的会计业务。
在资产负债表列报上,增设 “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科目时,可将这两个科目期末余额分别计入“其他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并在报表附注中作相应说明。
(二)分流法
分流法是根据原待摊费用、预提费用核算内容的不同情况,分别将其分散计入其他相应科目:
1.凡不符合新准则中“长期待摊费用”条件的待摊费用项目,比如支出未超过固定资产原价50%的大修理支出,可计入新准则下的长期待摊费用的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明细科目。
2.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下同)但跨年摊销的待摊费用,如预付下年度保险费、跨年受益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需分摊的数额等,除摊销期超过一年的以外,执行新准则时可分别用以下方法进行处理:(1)虽然跨期受益但受益期不长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不再分期摊销:属管理部门和车间(部门)的固定资产修理开支的,在发生时应直接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和制造费用;属销售部门固定资产修理开支的,在发生时计入销售费用。(2)预付保险费、需要分期摊销的印花税、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以及需要分期摊销的大宗报刊费用等,可以通过“预付账款”科目核算。
3.支付期不超过一年的预提费用,如预提租金、预提借款利息、预提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等,执行新准则后可采用以下方法处理:(1)预提租金、预提应付水电费等,可以通过“应付账款”科目核算;(2)预提的借款利息,计入“应付利息”科目;(3)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企业执行新准则后,应停止执行,已预提的,用完为止,不再预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