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2012年7月份一名员工在操作机械时受伤,伤势比较严重,至今还在住院治疗。最近公司准备一次性赔偿解决此事。员工住院期间花费30万元左右,另一次性赔偿60万元,公司与受伤员工采取的是仲裁调解。请问我公司需要怎么样处理才能将一次性赔偿款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相关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除福利费明确可以列支的费用项目外的,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企业实际负担的其他赔偿类支出,如果有确凿证据能够证明该项工伤支出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已实际发生的,且在合理的范围(比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工伤医疗赔偿标准)内,是可以申报税前扣除的。
企业在发生工伤赔偿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①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尽量及时取得相关的事故鉴定证明以证明事故的真实性。认定工伤的关键在于是否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伤害。
②按照当地政府的相关文件制定赔偿办法并与职工签订相关赔偿协议。
③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