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税法二》预习考点:医疗机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税法二》预习考点:医疗机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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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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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科目第二章个人所得税第六节征收管理的内容。
【知识点】:医疗机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对非营利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仅指机构自身的各项税收,不包括个人从医疗机构取得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应税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在医疗机构任职而取得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
3.医生或其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的,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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