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处罚的适用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处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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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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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第三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行政处罚的适用
1.不予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解释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解释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2.从轻或减轻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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