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与视同销售的差异
按照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第三条及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若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误认为视同销售,则将少计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
(5)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2500(万元),调增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1000万元。
(5)纳税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产生的所得,应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也有例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第一条规定:“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上海自贸区内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产生的所得,可在5年内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其他
实务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比较容易理解,因为有实体资产的“流入”,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只是一纸股权转让协议,及工商登记上投资方的变更,没有实体资产的“流入”,因此容易被误解为视同销售。
三、结论
视同销售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属于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没有所得,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所得,这是最大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