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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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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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第三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1.立案(无时限有时效)
2.调查
(1)立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依法搜集证据。
(2)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
(3)检查、调查和询问应制作笔录。
(4)依法采取调查、检查措施。
【解释】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享有的权力包括:查账权;“场地”(不包括生活区域)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交通邮政检查权;存款账户检查权(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等。
3.审查
审查机构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4.告知和说明理由(《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解释1】说明理由的内容,包括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及法律依据。
【解释2】告知权利的内容,包括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为自己辩解、陈述事实并提出证据,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等。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1)当事人有权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如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
(2)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事实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3)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6.制作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除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在2日内送达。其中,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还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还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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