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内容导航】:
1.信息公开的范围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权利
3.公开限制
4.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5.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6.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时限要求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的内容。
【知识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1.信息公开的范围
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行政主体及有关机构均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复制。(P24)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权利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3)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公开限制
(1)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2)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4.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具体规定1】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2015年调整)
【具体规定2】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具体规定3】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5.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1)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2)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3)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6.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时限要求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①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②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③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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